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

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诉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于行初字第7号
原告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于都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管宏,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财政局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女,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江西江南厨业有限公司。
代表人万常袖,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于都县财政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和第三人已自行协调解决了纠纷,本案无需继续诉讼的必要。为此,原告特向本院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赣州市同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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