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

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023民催3号
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施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为9100004131832188,票面金额为1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6日出具的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曹甸支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康乐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祁 梁
审判员 贾 玲
审判员 陈书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