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

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阳商初字第1582号
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永年县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
法定代表人:**景,总经理。
被告: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
法定代表人:**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凤祥-爱迪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6元,减半收取为77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