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

***、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521民初407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永年县北关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阳谷县安乐镇刘庙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河北洺泉泵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