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晋0524执保17号
申请人:***之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平城镇***新建巷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24MA0KHK2A7R。
法定代表人:韩苗苗,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曲梁产业集聚区大学南路与高洼街交叉口东6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679481428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的(2023)晋0524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57823.3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357823.34元。冻结的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