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出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