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83民申7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出生于1968年2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3民初42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