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482民初1237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汝州市营房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汝州市纸坊镇长西小学,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长西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汝州市纸坊镇明德小学,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汝州市纸坊镇纸坊一小,住所地: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汝州市纸坊镇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汝州市纸坊镇康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99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常广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苏庄村郑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汝州市教育体育局、汝州市纸坊镇长西小学、汝州市纸坊镇明德小学、汝州市纸坊镇纸坊一小、汝州市纸坊镇第一初级中学、河南开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