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

某某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811民初68号
原告:***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166号A、B塔楼18层A1801。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公司审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赵文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济军,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焦作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王树秀
人民陪审员  程保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