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69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梦君、张瑞(实习),河南德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世强,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紫光通和技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辉。
原审第三人:紫光通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罗建辉,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超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