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6民终2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和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和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331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