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91民初4879号
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伟,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山炎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3日、2013年12月3日,修武县第一中学向被告发出两份中标通知书,通知被告中标,双方签订了两份供货合同,总价款为32597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供货、施工人代替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并经验收合格。修武县教育局将该工程合同款全额支付给被告,但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至今尚欠840000.5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40000.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结清为止。
被告未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材料:《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修武县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信息公示材料、《神龙对账单(修武)》。
本院认为,《神龙对账单(修武)》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证据材料均系复印件,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借用被告资质承揽了相关工程,并进行了施工。2016年12月28日,原、被告共同出具《神龙对账单(修武)》,对双方业务款项往来情况进行了核对,“合计”一栏载明:“截止到2016.12.28号神龙欠创景840000.5,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零伍角”。原、被告在该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被告至今未支付以上款项,遂引起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神龙对账单(修武)》所示,被告存在欠原告840000.5元未付的事实,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系借用被告资质进行施工,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欠款840000.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91元,由原告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3元,被告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负担12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李 洁
审 判 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郭东升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