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63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楼**1。
法定代表人:董清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冉,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6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赵艳斌
审判员 秦世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