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53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金水区东风路3号财智名座250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11月30日、2018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于2018年5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7458元、201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10922元。3.2018年5月24日限制其高消费。4.2017年8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8年5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执行过程,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393778.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翔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