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异265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异议人(案外人):***,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2017)豫0191执53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17)豫0191执66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豫0191执5373号);在办理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豫0191执6641号),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异议称,贵院(2017)豫0191执6641号和(2017)豫0191执5373号民事判决书中,冻结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基本账户(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因该账户2017年9月21日收到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账户04×××04)21197.70元为***(14131.8元)和***(7065.9元)生育津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作为标的物,现请求撤销对该账户的冻结。故,请求本院撤销对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账户(中国银行郑州高新区支行)的冻结。
本院查明,河南创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5373号。
郑州鹏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591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191执6641号。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对被执行人名下246805988803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控制金额852158.5元,控制金额289.51元。
另查明,付款人名称为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户,账号为411060400018001234504的账户于2017年9月21日将21197.71元汇入被执行人名下246805988803账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涉案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河南神龙测绘地理信息有限公司名下,其即为涉案账户中款项的权利人,该权利真实、合法,案外人***、***对涉案账户中款项享有的权利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刘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