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2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执字第209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新兴街。
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局子街。
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延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偿还工程款647120.21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10351元,执行费8974.7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管清泉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