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4448号
原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7元(原告***已预交2747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