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734号
原告:**,女,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