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5892号
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退还原告延边恒信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768元。
审判员 宋 花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