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孙道魁、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6880号 原告:孙道魁,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29日生,朝鲜族,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孙道魁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道魁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道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道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道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