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6880号
原告:孙道魁,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5月29日生,朝鲜族,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延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原告孙道魁诉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道魁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道魁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道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道魁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