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义务人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主动向本院缴纳款项人民币14424元。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将执行款人民币14309元发放到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卡账户,并将剩余款项人民币115元发放到本院执行费账户中。至此,申请执行人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终12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