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39号院综合楼。
原告***与被告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裁字(2018)12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9955.5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99.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6990.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3981.28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鉴定费300元。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平留义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于2019年1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高消费。4、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利泉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于2019年03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3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