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222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园方软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招生办401室。
被执行人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谋,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六峰路体育局三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园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园方软件有限公司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曲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