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镇溪办事处人民南路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总公司二楼(体育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鲁木乔,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在履行分包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双方约定的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应当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法院进行管辖。故原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11,600元,原告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1.本案系因湘西自治州溶江小区房屋的建设工程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吉首市,故吉首市法院对该案具有专属管辖权。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本案诉讼由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约定违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系无效约定。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01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本案由吉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的范围。虽然本案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振湘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的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吉首市,故吉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依据双方的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民初8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吉首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代双
审判员 石 俊
审判员 卓凤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向星霖
书记员宋云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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