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呈某某钢管租赁站、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8号之五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呈贡乌龙街道上可乐社区砖厂旁路。
经营者:黄忠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21MA6KBXC7X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雯,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22252646。
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云0114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0344.93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户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柳州铁道支行),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呈***钢管租赁站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30344.93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5×××4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柳州铁道支行)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普 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馨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