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01民初663号之一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598号檀香花园36栋1002房。
法定代表人:黄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金融大厦1520号。
法定代表人:张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红岩路二区75号。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吉凤街道办事处牯牛坪区溶江小区商业S5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成祥,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众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湘西自治州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宇怀
人民陪审员 邓 斌
人民陪审员 唐中毕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