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和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城市工业区工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00096545768J。
法定代表人:石星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月玲。
上诉人(原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322252646。
法定代表人:来荣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慧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轶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487049。
法定代表人:陆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永禄,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西和合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公司)、中铁二十五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2018年5月18日中铁公司(甲方)与和合公司(乙方)的承诺书中,中铁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欠和合公司混凝土款2125735元,5000吨重金属项目(不在二十五局的管辖范围内)欠混凝土款586440.5元。其中,①5000吨重金属项目欠混凝土款586440.5元与和合公司提供的2018年5月21日注明需方为广西建工集团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建公司)、代表为孙某的商品砼结算单上载明的应付金额586440.5元一致;②***在上述承诺书第3点承诺5000吨稀土重金属项目混凝土款由其负责支付;③和合公司主张5000吨重金属项目混凝土欠款586440.5元中,联建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支付200000元。上述3点问题是否存在相互联系,***承诺支付的5000吨重金属项目混凝土款是其个人债务还是他人债务,一审法院没有查明,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7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西和合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9元、中铁二十五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9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德清
审 判 员 方春宁
审 判 员 韦金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海健
书 记 员 李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