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91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
法定代表人**波,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立公司)申请执行无锡市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广立公司货款2036325元并支付违约金101816.25元。二、南方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立公司律师费损失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05元(此款已由广立公司预交),由南方公司负担(广立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3905元由南方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南方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立公司支付)。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及诉讼费合计为2252046.25元,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南方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南方公司名下仅有银行存款934.03元,上述银行存款已由东台市人民法院办理了冻结,冻结的金额为1472490.88元;南方公司名下无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车辆的登记信息;南方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南方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案经执行,尚未执行到位2252046.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不再要求法院对南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森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