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

无锡市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商初字第0676号
原告无锡市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钱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113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1137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广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通知原告南方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47844元。南方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许超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娄丛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