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灏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2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7日生,现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3#304。
法定代表人:刘雅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峰,男,汉族,1981年9月1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上诉人依据案涉《借据》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上诉人偿还借款。上诉人经一审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二审中,上诉人主张《借据》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并在庭审中申请鉴定,被上诉人亦同意上诉人的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应依据案涉鉴定意见,查清本案事实,依法据实下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8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于长江
审判员  刘丽媛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如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