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81民初4168号
原告:大连灏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3#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御璧建材(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永宁镇永宁街南路2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霍恩詹姆斯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灏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御璧建材(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灏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灏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