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2执9461号
申请执行人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6-1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338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