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昌黎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22民初3137号

原告:昌黎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黄金冶炼公司院内(五里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682760890A。

法定代表人:李晓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雨新,昌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五里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55042780XQ。

法定代表人:高瑞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昌黎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黎县亿高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黎县朝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佟德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龙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