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11执3567号
申请执行人: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富阳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26064.3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28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1426064.3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喻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