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9547号
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桥镇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2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单位职员。
被告: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富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钰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中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