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22民初1882号之二
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章正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门县亭旁镇坑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县亭旁镇坑坞村山头平。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方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威,浙江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郑志平,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亭旁镇坑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通知郑志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计4525元,由原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卢小挺
人民陪审员 韩 瑛
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亚群
代书 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