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2民初137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高,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巧瑛,三门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沿山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加雨,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叶以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齐夏,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尧,浙江金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三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三门县环境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伤势并未痊愈,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方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