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049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沈寿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2幢。
法定代表人:倪爱琴。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据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胡亚斌
审 判 员  周 倩
人民陪审员  钱 鑫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