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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293号 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2幢。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已故)。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