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8293号
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2幢。
诉讼代表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已故)。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登记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乐龙泵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