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8624号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南期昌路751号12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港德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茵独任审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案情需要,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 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