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61号
申请人: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2-118号6幢294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72,527.25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0602080416011281202300003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72,527.25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83元,由申请人上海邸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