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434号之一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28元,合计诉讼费3,153元,由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