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343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大港镇新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