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9872号之一
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顾国富,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