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3354号之一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10号信达光电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201A、B、C、D、E、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203元,由原告厦门市信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