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6375号之二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镇廘庄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725MA3HLL1T30。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郓城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南段圣达酒店南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093046402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201A、B、C、D、E、F(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851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金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227号***工业园D栋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M900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社区留仙大道4168号众冠时代广场A座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95DT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军安里尚座商业街1-231号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FJ0Q3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市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路北区韩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556064157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宏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中小企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34767926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区长坝路16号金色华庭1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X852G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纽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南栗社区仓盛中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GT1D3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与被告郓城县瑞腾商贸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亚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新悦景商贸有限公司、***蒲科技有限公司、**市福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宏实科技有限公司、***纽邦商贸有限公司、盐城乌宛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郓城县华东种鸡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