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3017号 申请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宏岗工业区5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51265297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201A、B、C、D、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851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776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87768.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利克顿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