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0056号
原告:广东综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深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4月10日,本院向原告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在该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逾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综堡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