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润区宝明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5018号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宝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唐山市鑫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发公司)、马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宝明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书记员  席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