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302民初2175号
原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通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光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已对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3民终1280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民申745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宏
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
人民陪审员 李庆贵
书 记 员 卢鑫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