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303民初140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市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占成,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桥公司)、第三人***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山桥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395377.4元;2、请求被告山桥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应当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自2018年1月开始承包施工了被告各大厂房、车间、办公楼、锅炉房等电气维修维护工程,施工持续至2019年12月底,两年间产生工程款合计9982235元,上述工程全部完成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原、被告多次对账,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586857.56元,尚有工程款3395377.4元未予支付。另,各单项施工合同均约定了被告工程款的给付期限为“维修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95%”,现原告施工的工程均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原告也已为被告提供了总金额9982235元发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故原告认为被告应当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原告依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以应当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理合法,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提供的答辩人签订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是答辩人与***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二、被答辩人与市一建《建设工程经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均无效。《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3款,市一建与答辩人约定,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市一建不得将合同工程向第三方转包。市一建的整体转包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被答辩人与市一建《建设工程经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无效。三、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为实际施工人,被答辩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四、答辩人与市一建之间未形成欠付工程款。答辩人与市一建存在多项合同关系,***在对相关业务的往来进行沟通。2008年1月3日,答辩人与市一建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市一建承建答辩人位于山海关道南片区职工住宅楼(54#、55#、56#)及半地下车库工程。2011年1月25日,答辩人、市一建及结算审核单位***正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市建设工程预(合同价)结算备案书》,确定项目备案造价为1748.2379万元。2012年5月8日,双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抹账协议》,约定山桥物业公司将三角地地下农贸市场、地下便民超市、56号楼东侧地下库房交付给贵公司租赁使用,期限8年,所收租金用以折抵答辩人195.4270万元工程欠款。2019年,因市一建租赁的房屋即将到期,答辩人对该项目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2008年至2011年间,答辩人支付工程款1632.8109万元。截止租赁合同到期时(2020年6月30日),答辩人实际以转账和抵扣租金的方式,累计已向市一建支付工程款1828.2379万元,超额支付80万元。超额支付的80万元是由于双方对账失误,答辩人已付款项中一笔80万元的工程款未予计算,导致2012年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抵抹账协议》中答辩人欠付工程款数额计算错误。2020年6月15日,因租赁期即将届满,答辩人发函至市一建,请贵公司依据贵我双方的合同、付款及抵抹账协议进行账目核对,市一建未予回复。2020年7月30日,答辩人再次向市一建发函,一是《关于抵销债务的通知》,答辩人主张抵销80万元双方互负已到期债务;二是《关于督促***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相关工程款发票的函》,要求市一建开具相关工程的发票,对此市一建均未予回复。答辩人正在积极与市一建沟通,解决双方往来业务之间的相关事宜,履行所负义务,不存在怠于履行的行为。如被答辩人与市一建之间依法合规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应向市一建主张相关诉讼请求。山桥和***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供单项施工合同是山桥与一建公司签订的双方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经营承包合同是***与***一建公司直属分公司签订,证明山桥与***不存在合同关系,从原告提供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看出,原告与一建对此明知。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不适用实际施工人制度。
第三人述称,涉案工程合同是一建公司与山桥公司签订,本案为实际施工人***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与市一建(***市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共31份、原告***与一建分公司(***市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31份及增值税发票31份。证明目的:1、原告***挂靠市一建公司,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与被告公司签订了数份单项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被告公司本部、车间等区域的电气维修、防水及地下管网维修、路面修复、车间配电维修等维修、维护工程,共发生工程款合计9982235元,未付工程款合计3395377元,未到期质保金167430元,本次诉讼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合计3227947元;2、原告与一建分公司就挂靠一事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管理费用及税费承担由原告承担,原告应于一建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前一并向一建支付相对应的税费。3、原告所诉的31份未付款合同均已为被告开具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细内容见下表:
序
号
发票开具时间
合同签定时间
合同编号
合同金额
质保金比例
质保金金额
应付金额
1
2018/8/20
2018/8/3
ZCB2018-维修-0615
19,773.00
19,773.00
2
2018/8/20
2018/4/20
ZCB2018-维修-0311
14,194.00
14,194.00
3
2019/3/20
2018/10/19
ZCB2018-维修-0709
21,258.00
21,258.00
4
2019/3/20
2019/1/24
ZCB2018-维修-1103
154,290.00
154,290.00
5
2019/3/20
2019/3/1
ZCB2018-技改0703
86,395.00
86,395.00
6
2019/3/26
2019/3/18
ZCB2019-维修0124
37,000.00
37,000.00
7
2019/3/26
2019/3/19
ZCB2018-大修1204
401,444.00
401,444.00
8
2019/3/26
2019/3/19
ZCB2018-维修0120
169,600.00
169,600.00
9
2019/3/26
2019/3/19
ZCB2019-大修0102
137,700.00
137,700.00
10
2019/3/26
2019/2/20
ZCB2019-技改0103
473,500.00
473,500.00
11
2019/3/25
2019/3/18
ZCB2019-维修0121
109,986.00
109,986.00
12
2019/4/19
2019/4/2
ZCB2019-维修0326
17,070.00
17,070.00
13
2019/6/10
2019/4/1
ZCB2019-技改0302
54,200.00
54,200.00
14
2019/6/10
2019/5/10
ZCB2019-技改0427
19,000.00
19,000.00
15
2019/6/24
2019/6/12
ZCB2018-技改-1106
93,925.00
93,925.00
16
2019/7/22
2019/7/8
ZCB2019-维修0605
156,000.00
156,000.00
17
2019/7/22
2019/6/26
ZCB2019-技改0304补01
31,700.00
31,700.00
18
2019/9/24
2019/9/5
ZCB2019-维修0825
313,364.00
77,795.00
235,569.00
19
2019/11/21
2019/11/18
ZCB2019-大修1103
19,900.00
5%
995.00
18,905.00
20
2019/12/5
2019/5/8
ZCB2019-技改0407
413,678.00
413,678.0
21
2019/12/5
2019/7/29
ZCB2019-维修0718
160,000.00
5%
8,000.00
152,000.00
22
219-12-12
2019/12/11
ZCB2019-维修1210
40,400.00
5%
2,020.00
38,380.00
23
219-12-12
2019/12/11
ZCB2019-技改1202
29,300.00
5%
1,465.00
27,835.00
24
219-12-12
2019/11/12
ZCB2019-技改1104
148,000.00
10%
14,800.00
133,200.00
25
2019/12/23
2019/12/17
ZCB2019-维修1157
218,900.00
5%
10,945.00
207,955.00
26
2019/12/23
2019/12/17
ZCB2019-维修1154
41,300.00
5%
2,065.00
39,235.00
27
2019/12/23
2019/12/16
ZCB2019-维修1155
13,500.00
5%
675.00
12,825.00
28
2019/12/5
2019/10/23
ZCB2019-维修1007
10%
21,360.00
29
2019/11/11
2019/6/25
ZCB2019-大修0605
5%
6,270.00
30
2019/11/25
2019/6/12
ZCB2019-技改0505
10%
7,600.00
31
2019/9/23
2019/8/6
ZCB2019-维修0731
10%
13,440.00
合计
3,395,377.00
167,430.00
3,227,947.00
证据二,原告与一建(***市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一份。证明目的:1、2018年起,一建公司与被告山桥公司的维修维护工程全部由本案原告***承建;2、原告***承建以上工程后,需向一建公司交纳管理费及税费,故其与一建公司系挂靠关系;3、原告负责工程款的结算与回收,未付工程尾款原告可自行向被告主张。证据三、律师***、***于2020年8月18日对证人于某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目的:1、***系原告***施工队雇佣的财务人员,其负责山桥公司维修工程结算,其曾与山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对账,两人用微信方式进行了对账,经被告方授权确认,山桥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合计3395377.00元,扣除未过质保期16743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3227947.00元;3、以上维修维护工程系原告***挂靠市一建承建的,应缴纳市一建的管理费及税务费用已全部缴纳完毕。证据四、原告财务人员于某与被告财务人员***之间的对账短信。证明内容:于某代表原告与被告公司代表***对工程款进行了对账,双方均确认了未付金额。证据五,逾期利息计算表,依据各单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付款的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付款95%,其余合同额的5%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支付。”原告已全额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经原告计算被告应付逾期付款损失为170895.88。证据六,证人证言,证实原告系以上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本案所诉工程全部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证据七、被告资产部基本审核表和预算书,原告已经完成了道岔车间、钢结构顶部擦拭工程451108元,扣除质保金原告诉请增加428552元。原告另提交69份合同,具体详见表格。该69份合同主要内容是被告与一建公司签订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与一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及69份增值税发票。证明目的与上次开庭证明目的一致,总金额为9982235元。另补充提交***银行交易明细两页、网上转账凭证一页、***兑复印件一页、抵账协议三份。证明被告付款共计6586857.56元。
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建设工程结算备案书一份,证明市一建承揽山桥职工住宅54号、55号、56号及地下车库工程造价为17482379元;2、市一建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山桥共向市一建支付现金16328109元,剩余1154270元;3、债权债务抵账协议,证明因双方计算失误剩余工程款错误的计算为1954270元,折抵市一建施工山桥房屋的租金,三份证据共同证明山桥多支付了80多万元合同款;4、关于抵销债务通知,关于督促***市一建公司开具相关工程发票的函,证明山桥公司积极履行双方约定义务与市一建沟通解决业务问题,不存在怠于履行的情况;5、原告上次开庭提交的ZCB2019-维修0825号合同市一建向山桥递交的投标文件,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为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也是合同的受托人,包括本次投标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为市一建,与本案原告***无关。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6日,甲方一建公司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完成山桥公司建筑设施维修维护工程项目下各分项工程的经济技术指标,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山桥公司工程全面承包给乙方施工,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就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如下承包协议:一、工程名称:中铁山桥公司建筑设施维修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山桥集团(以下简称业主),工程地点:山海关。二、承包范围:全部工程。承包方式:项目投入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投入任何资金。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额承包、独立核算、确保上交。承包内容: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本工程合同中的全部施工内容,具体包括:负责施工准备、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消防、保卫、工程成本控制与核算、工程款的回收、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及备案、交付、回访与保修等全部工作。质量标准:合格。三、工期:参照各分项合同要求。四、税费负担:税务部门收取的各项税金由乙方承担,并由公司代扣代缴。甲方收取工程管理费,管理费标准依照各分项合同的约定。上级部门的专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税费的缴付方式:甲方开具工程发票时,乙方应交齐施工项目的税金及管理费用、利润指标等。五、工程款的结算:1、甲方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后,扣除乙方应缴付的各项费用后按比例拨付给乙方;2、工程款的支付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人工费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3、乙方负责工程款的结算及回收,未付工程尾款乙方自行向业主追索。六、乙方项目管理人员由乙方聘用,但必经向甲方报备。七、工程质量要求:乙方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国家验评标准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标准,因乙方自身责任达不到要求的,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相关责任要求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各项工程施工合同。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各项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甲方山桥公司与乙方一建公司陆续签订69份《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上施工合同涉及工程均由原告***实际施工。
以2018年8月3日(发包方)甲方山桥公司与(承包方)乙方一建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ZCB2018-维修0615《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为例,约定:一、工程内容:1、工程名称:机关零星电气维修。2、工程地点:山桥院内。3、工程范围:电缆敷设,配电箱制作安装等。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工期:合同生效后10日内完成全部工程。6、工程质量:符合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二、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总价:19773元,含税:10%增值税。2、付款方式及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支付合同额的95%,其余合同额的5%为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六、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质量标准以GB50303-20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依据。本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为96%,达不到要求视情况扣除工程款5%-20%。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质保期内如因乙方施工造成的问题,由乙方无偿修理,在接到甲方质量问题通知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解决问题。如乙方不能修理或未及时赶到现场,由甲方委托其他单位修理,发生的维修费用,甲方从乙方质保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3、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收到验收通知10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承认竣工日期。九、违约责任:……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工程向第三方转包。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该合同还有其他内容。就以上工程,甲方***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另与乙方***、丙方***签订《建设工程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项目经理责任制,为全面完成零星电气维修工程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确保工程顺利完成,甲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丙方为乙方提供担保,经三方协商一致,特签订如下承包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零星电气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山桥院内(以下简称业主);工程地点:山海关;工程内容:电缆敷设、配电箱制作安装。1.2工程承包范围:全部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质量标准:合格。1.4合同价款:大写:壹万玖仟柒佰柒拾叁元。。以最终决算为准。第三条:工期与质量:3.1工期及工期违约责任:工期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如乙方未能严格履行甲方与业主的施工合同,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延误工期,致使甲方受到业主的违约处罚,乙方应承担甲方所受之处罚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提出警告,情况严重时甲方有***乙方退场,乙方承担所有责任。3.2质量及质量违约责任:工程质量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业主、甲方、监理方指定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如乙方未能履行施工合同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如未达到要求造成返工时,返工费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返工后仍未达到要求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且按合同价款三倍赔偿甲方,此外,甲方视损失情况,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返工后达到要求但使工程延期的按协议3.1款执行。4.2承包经营模式为:项目投入的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投入任何资金,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全额承包、独立核算、确保上交。4.3.2甲方开具工程款发票时,乙方应交齐该笔工程款的税金及利润指标。甲方收到工程款后,乙方同时向甲方财务提供符合财务要求的与拨款金额等额的成本发票人工费或劳务发票不得高于30%,材料费,机械费,租赁费等的发票数额不低于本次拨款额的70%,乙方必须及时足额的提供成本发票。4.3.3工程款必须经由甲方账户拨付,工程款的支付一律采用支票结算方式,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人工费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该合同还有其他内容。另,以上工程竣工后已由山桥公司验收合格。一建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为山桥公司开具该机电零星电气工程款19773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以上合同,原告另按照其举证明细表格向本院出具自2018年至2019年12月山桥公司与一建公司订立《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涉及电梯井防水维修、厂房钢结构及屋顶粉刷、防水、地面维修、照明线路维修等范围,并均附有***与一建公司直属分公司所签订《建设工程经营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与前述所列编号为:ZCB2018-维修0615《单项施工合同》所附经营承包合同主要内容相一致。原告***按照以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任务,并已由一建公司按照合同所载金额为山桥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另将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共计69份《单项施工合同》涉及合同金额、发票时间及金额等均予以统计,显示合同金额共计9982235元。另查明,合同编号为:ZCB2019-维修0121《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09986元,质保金5%5499.3元,质保期五年。合同编号为:ZCB2019-维修0124《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37000元,质保金5%1850元,质保期五年。合同编号为:ZCB2018-维修0311《单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8670元,质保金5%933.5元,质保期五年。另,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要求被告山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施工合同,山桥公司付款如下:2019年4月8日,甲方山桥公司与乙方一建公司签订《抵账协议》,约定:甲方尚欠乙方基建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以结算金额为准),乙方现从甲方采购废钢一批,共计人民币785520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上述物资采购款冲抵甲方欠款,余款甲方另行支付。2019年6月13日,甲方山桥公司与乙方一建公司签订《抵账协议》,约定:甲方尚欠乙方基建工程款人民币160万元(以结算金额为准),乙方现从甲方采购废钢一批,共计人民币1575671.3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上述物资采购款冲抵甲方欠款,余款甲方另行支付。2019年6月28日,甲方山桥公司与乙方一建公司签订《抵账协议》,约定:甲方尚欠乙方基建工程款人民币23万元(以结算金额为准),乙方现从甲方采购废钢一批,共计人民币222945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上述物资采购款冲抵甲方欠款,余款甲方另行支付。以上三份《抵账协议》均由山桥公司及一建公司加盖单位公章。原告***另认可一建公司与山桥公司另签订关于1570581.26元《抵账协议》,该款项应计入被告已付金额,山桥公司对此未予以反驳。山桥公司另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9日向一建公司分别支付100万元、100万元。山桥公司另向一建公司分别转账支付120960元、311180元。
山桥公司另主张80万元债务抵销问题:2020年7月30日山桥公司作出《关于抵销债务的通知》,内容:2008年1月3日,我公司与贵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贵公司承建我公司位于山海关道南片区职工住宅楼(54#、55#、56#)及半地下车库工程。2011年1月25日,我公司,贵公司及结算审核单位***正宏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具《***市建设工程预(合同价)结算备案书》,确定项目备案造价为1748.2379万元。2012年5月8日,贵我双方签订《债权债务抵抹账协议》,约定将三角地地下农贸市场、地下便民超市、56号楼东侧地下库房交付给贵公司租赁使用,期限8年(2012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所收租金用以折抵我公司195.4270万元工程欠款。2019年,因贵公司租赁的房屋即将到期,我公司对该项目费用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发现2008年至2011年间,我公司分别由集资建房办、技协、伟业公司就该项目向贵公司支付14笔款项,累计支付工程款1632.8109万元.。截止租赁合同到期时,我公司实际以转账和抵扣租金的方式,累计已向贵公司支付工程款1828.2379万元,超额付80万元。超额支付的80万元是由于双方对账失误,我公司已付款项中一笔80万元的工程款未予计算,导致2012年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抵抹账协议》中我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计算错误。2020年6月15日,贵我双方租赁期即将届满,我公司发函至贵公司,请依据贵我双方的合同、付款及抵抹账协议进行账目核对,贵公司未予回复。贵我双方因长期合作存在互负到期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现主张抵销应付贵公司的80万元债务,特此通知。同日,山桥公司另作出《关于督促***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相关工程款发票的函》,内容:2008年1月3日,我公司与贵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贵公司承建我公司位于山海关道南片区职工住宅楼(54#、55#、56#)及半地下车库工程。2011年1月25日,我公司、贵公司及结算审核单位,共同出具《***市建设工程预(合同价)结算备案书》,项目备案造价为1748.2379万元。截至2020年7月30日,贵公司未就此项目为我公司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业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请贵公司于收到本函件后十日内,就上述工程款为我公司开具发票。逾期,我公司将采取相应法律手段,请贵公司慎思,以免诉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自2018年起至2019年12月被告山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第三人三建公司签订多份《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通过与一建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及与一建公司直属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挂靠在三建公司名下履行全部施工合同义务,以上施工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均为无效合同。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合同均为固定价款,并完成竣工验收,已由三建公司开具全部工程价款发票。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山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工程款共计9982235元,原告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支付5016276.3元,原告另认可被告通过钢材抵顶债务1570581.26元,被告未提交证据反驳以上主张,本院对此予以认可,故被告共计支付6586857.56元,未付3395377.44元。根据本院已查明事实,另有8282.8元质保金未到期,应予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387094.64元。原告***撤回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抗辩,被告与原告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另举证证明其与本案第三人一建公司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因该工程发生时间远早于本案涉及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相关债权债务应由双方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3387094.6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63元,由被告负担33900元,原告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旭
人民陪审员 巴特尔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晨